在疫情防护阶段,傅工企业可享受多种政策优惠或减免,那麽复工企业政策有哪些?一般纳税人复工企业增值税申报如何处理呢?
一、复工企业政策
1.企业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捐赠票据可作为无偿捐赠证明
由红十字会等开具的接受捐赠票据,以及加盖公章的接受捐赠说明,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公司的无偿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接受捐赠的票据要留存好,以备查验。
3.对于无偿捐赠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对于符合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4.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已开具发票可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复工增值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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